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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规范性文件2021-10-252021-12-01海关总署
发布10-25
生效12-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GSP)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述国家货物如需原产地证明,发货人可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此政策旨在适应国际经贸规则变化,简化单证流程,避免无效申报。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84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10-25\t【生效日期】\t2021-12-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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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971349%2F2021102716404015684.doc)
  • [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971349%2F20211027164049556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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