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12-08
生效01-01
废止05-1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该公告曾对《协调制度》编码56.03项下香港CEPA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该公告已于2022年5月16日废止。目前相关原产地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的最新法规为准,建议核实当前适用的CEPA原产地标准文件。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02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12-08\t【生效日期】\t2022-01-01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
📎 附件下载:
- [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163%2F2022011409540363255.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163%2F2022011409543266793.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163%2F2022011409543950028.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