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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规范性文件2021-12-082022-01-01海关总署
发布12-08
生效01-01
废止05-16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2-05-16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该公告曾对《协调制度》编码56.03项下香港CEPA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该公告已于2022年5月16日废止。目前相关原产地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的最新法规为准,建议核实当前适用的CEPA原产地标准文件。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02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12-08\t【生效日期】\t2022-01-01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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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163%2F2022011409540363255.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163%2F2022011409543266793.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163%2F20220114095439500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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