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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规范性文件2021-12-162022-01-01海关总署
发布12-16
生效01-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因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发生羊O型口蹄疫疫情,自2021年12月16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西部5省(戈壁阿尔泰、乌布苏、扎布汗、库苏古尔、巴彦洪格尔)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的上述产品须封存处理,废弃物需检疫除害;非法入境截获物一律销毁。违反者将依据《海关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处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09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1-12-16\t【生效日期】\t2022-01-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近日,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发生羊O型口蹄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西部的戈壁阿尔泰省(Govi-Altai)、乌布苏省(Uvs)、扎布汗省(Zavkhan)、库苏古尔省(Khuvsgul)、巴彦洪格尔省(Bayankhongor)5个省份(以下统称蒙古国西部5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口蹄疫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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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337%2F2022011410291383783.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337%2F20220114102921239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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