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发布12-22
生效12-22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2号公告,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自2021年12月22日起,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工作不再依据原64号公告执行,而是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此调整旨在简化法规体系,明确以现行规范申报目录为唯一操作指引。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12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12-22\t【生效日期】\t2021-12-22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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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379%2F2022011410340814726.doc)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379%2F202201141034158577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