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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规范性文件2021-12-202022-01-01海关总署
发布12-20
生效01-01
废止01-01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2-01-01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报关单位备案(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企业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若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数据共享直接完成备案,无需再向海关单独提交申请。未选择该方式的企业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办理。原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13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t2021-12-20\t【生效日期】\t2022-01-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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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433%2F2022011410540094706.doc)
  •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2433%2F20220114105411659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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