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发布01-05
生效01-05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仅接收申请企业自行导入的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有系统对接需求的企业需按规范开展改造,接入工作参照2016年第16号及2017年第20号公告办理。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1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1-05\t【生效日期】\t2022-01-05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安排,海关总署现已完成原产地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按照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详见附件)开展接口改造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
信息系统接入、联调测试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