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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号规范性文件2022-01-122022-01-12海关总署
发布01-12
生效01-12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巴勒斯坦约旦河西岸地区发生口蹄疫疫情,自2022年1月12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须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该公告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病传入,相关贸易及物流环节需立即执行禁令。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5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2-01-12\t【生效日期】\t2022-01-12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1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约旦河西岸地区图巴斯省的1家农场发生口蹄疫疫情,血清型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为172只山羊和绵羊,其中40只发病,5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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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9665%2F2022011816580726792.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29665%2F2022011816581685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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