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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规范性文件2022-01-262022-01-26海关总署
发布01-26
生效01-2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泰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自2022年1月26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严禁寄递或携带相关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非法截获的相关产品也将被销毁。该公告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11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2-01-26\t【生效日期】\t2022-01-2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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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72292%2F2022021410012092232.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172292%2F20220214100128182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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