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35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4-27\t【生效日期】\t2022-04-27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1号,于2025年7月18日废止。
为提升对出口形势判断的准确性,服务国家货物贸易发展,自2012年6月起,海关总署每月收集部分出口企业的订单、信心及成本等信息,用于编制“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根据《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项目编号为SHG20-2019-20,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9〕137号),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见附件1,退出调查的样本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二、新一轮样本企业自2022年5月起参与调查,退出调查的样本企业仍然继续填报,退出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参与调查的样本企业通过访问“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手机端访问二维码见附件3),于每月25—27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线填报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表式见附件4,填报指南可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统计分析司子站统计调查调研栏目浏览下载(地址为http://tjs.customs.gov.cn/tjs/3149746/index.html)。
四、样本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统计调查,如实、及时提交调查表。如发现企业有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海关对样本企业填报的信息予以保密。样本企业填报情况已纳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样本企业可以优先获得海关统计数据查询服务及本企业报关单证档案查询服务。
六、样本企业所在关区统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企业填报工作。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2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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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手机端访问二维码.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450%2F2022060911300478896.doc)
- [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统计调查表式.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450%2F2022060911301283721.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450%2F2022060911302444995.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450%2F202206091130328430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