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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规范性文件2022-04-272022-05-01海关总署
发布04-27
生效05-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明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该公告将缅甸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范围。这意味着自该日起,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中缅进出口货物可依法享受RCEP关税减让待遇,相关原产地证书及声明的签发与核验工作同步启动。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36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4-27\t【生效日期】\t2022-05-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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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436%2F2022060911270746272.doc)
  •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436%2F20220609112715571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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