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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0号(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0号规范性文件2022-05-192022-05-19海关总署
发布05-19
生效05-19
废止11-19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2-11-19
废止依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原文未列明替代法规,依有效期自然失效)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40号公告,针对马拉维、贝宁、喀麦隆霍乱疫情实施入境卫生检疫措施。规定来自上述国家且有症状人员需主动申报;来自上述国家的染疫或嫌疑航空器、船舶、集装箱及货物,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须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该公告于2022年5月19日生效,有效期6个月,目前已失效。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40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5-19\t【生效日期】\t2022-05-19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马拉维、贝宁、喀麦隆暴发霍乱疫情。为防止马拉维、贝宁、喀麦隆霍乱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上述国家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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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242%2F2023121810384587511.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242%2F20231218103858881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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