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3号(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5-19
生效05-19
废止11-19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43号公告,针对肯尼亚、乌干达黄热病疫情实施入境卫生检疫管控。核心要求包括:来自上述国家满9个月龄以上人员须出示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无灭蚊证明或发现蚊虫的航空器、船舶及集装箱等,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应实施灭蚊处理;染疫船舶未完成灭蚊前与陆地及其他船舶距离不得少于400米。该公告有效期6个月,现已届满失效。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43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5-19\t【生效日期】\t2022-05-19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肯尼亚、乌干达发生黄热病疫情。为防止肯尼亚、乌干达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肯尼亚、乌干达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来自肯尼亚、乌干达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头痛、肌痛等症状,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快速检测。
二、对来自肯尼亚、乌干达无有效灭蚊证明的航空器、船舶和发现有蚊虫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应实施灭蚊处理。染有黄热病的船舶,在没有完成灭蚊处理之前,船舶与陆地和其他船舶的距离不能少于400米。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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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174%2F2023121810455938584.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174%2F2023121810460916628.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