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6号(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5-27
生效05-27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尼泊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自2022年5月27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来自尼泊尔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及泔水须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边防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亦须销毁。违反规定者将依据《海关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46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2-05-27\t【生效日期】\t2022-05-27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2年5月18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19日至4月14日,该国巴格马蒂省(Bagmati)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426头家猪,其中1364头发病,934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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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048%2F2023121813524785577.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2048%2F202312181353019051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