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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8号(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8号规范性文件2022-06-012022-06-01海关总署
发布06-01
生效06-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蓬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自2022年6月1日起启运的货物一律退回或销毁;此前启运的需加强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同时停止签发并撤销有效期内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禁止寄递或携带入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违规者将依法处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48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2-06-01\t【生效日期】\t2022-06-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2年5月19日,加蓬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家禽养殖场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蓬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加蓬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蓬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蓬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加蓬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加蓬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蓬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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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1978%2F2023121813581358768.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381978%2F20231218135845283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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