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06-20
生效06-2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1号公告,自2022年6月20日起调整进口化妆品(税目3303、3304)申报要求。核心变化在于统一法定计量单位:第一单位为“千克”,第二单位为“件”。针对重量计、体积计(1升=1千克换算)、片/张等不同包装规格,明确了净含量与独立包装数量的填报逻辑。该公告废止了2016年第55号公告,旨在规范申报数据准确性,直接影响报关单填制及后续统计与监管。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t公告〔2022〕51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6-20\t【生效日期】\t2022-06-2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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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49012%2F2023121814142624072.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49012%2F202312181415426263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