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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规范性文件2022-06-302022-07-01海关总署
发布06-30
生效07-01
废止10-11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3-10-11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法规已于2023年10月11日废止,替代法规为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原规定针对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提供不予行政处罚及减免滞纳金优惠:自违规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或6个月至1年内披露且漏缴税款占比低于30%或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免予处罚。该政策旨在鼓励合规自查,降低企业信用风险。鉴于已失效,当前实务应依据最新有效公告执行。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t公告〔2022〕5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6-30\t【生效日期】\t2022-07-01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于2023年10月11日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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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主动披露报告表.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63104%2F2022071211160353453.doc)
  •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63104%2F2022071211161296795.doc)
  •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63104%2F20220712111620365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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