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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规范性文件2022-07-082022-07-08海关总署
发布07-08
生效07-08
废止07-08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2-07-08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8号公告,自2022年7月8日起实施。核心变化是取消对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的预防性消毒等硬性防疫要求,转为以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为主要手段。海关依据检测结果对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调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或撤销注册等措施。检出阳性货物按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指南分级分类处置。原2020年第103号公告同时废止。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58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7-08\t【生效日期】\t2022-07-08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

  二、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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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63184%2F2022071211473110874.doc)
  •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63184%2F20220712113915492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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