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规范性文件2022-07-152022-07-15海关总署
发布07-15
生效07-15
废止07-15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2-07-15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公告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及通知推送方式。海关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推送缴款通知,纳税义务人须在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缴税;汇总征税模式下,须在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缴清。逾期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同时规定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填发日期以通知制发日为准。原2018年第117号公告废止。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61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7-15\t【生效日期】\t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现将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义务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其“填发日期”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

  四、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5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73649%2F2022071915005070903.doc)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73649%2F2022071915005729783.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