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5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5号规范性文件2022-07-242022-07-24海关总署
发布07-24
生效07-24
废止01-24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3-01-24
废止依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至2023年1月24日届满自动失效)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65号公告,针对猴痘疫情实施口岸卫生检疫措施。规定来自疫区且有症状或接触史的人员入境须主动申报;对染疫嫌疑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及货物责任人要求实施卫生处理。该公告有效期至2023年1月24日,目前已届满失效,不再作为现行合规依据。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65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7-24\t【生效日期】\t2022-07-24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今年已有75个国家报告了超过16000例猴痘病例,WHO已宣布猴痘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头痛、肌肉酸痛、背痛、淋巴结肿、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承运人以及集装箱、货物的货主等责任人,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三、海关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24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82275%2F2022072514195315932.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482275%2F2022072514200183520.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