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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规范性文件2022-08-012022-08-01海关总署
发布08-01
生效08-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的监管流程。核心变化在于推行无纸化申报:船舶负责人需在进境/进港申报单中填报代码5,并在卸货或旅客下船后申请结关,海关审核通过后解除监管并更新备案状态。若后续再改回进出境运输,需在离港计划中填报代码1。此外,改营后船用物料、燃料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部分需按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且不再享受免税优惠。该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运输工具监管类

【文  号】\t公告〔2022〕70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8-01\t【生效日期】\t2022-08-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监管作业无纸化改革,便利和规范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相关手续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等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以及再次改营进出境运输的海关监管。

  二、船舶在经营进出境运输(含境内续驶)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三、进出境船舶需改营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时,在“海关业务类型”数据项填报代码5(改营境内运输)。

  在进口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进境旅客全部下船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进行审核,确认相关监管要求已完成后,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同时将船舶备案信息由“进出境运输”更新为“改营境内运输”。

  四、已改营境内运输的船舶,如需再改营进出境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离港航行计划》电子数据时,在“是否由境内运输改营进出境运输”数据项填报代码1(改营进出境运输)。海关进行审核后,将船舶备案信息由“改营境内运输”更新为“进出境运输”。

  五、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

  改营境内运输后使用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不再享受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优惠。

  六、海关对改营船舶工作人员的监管,按照进出境旅客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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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506102%2F2022080911133973601.doc)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506102%2F20220809111346689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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