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
发布08-23
生效08-23
废止09-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公告旨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明确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无须取得海关核准,前期已获核准的予以撤回但不影响业务;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仍需实施核准。法规强调两类单位均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承担主体责任并配合海关现场监督。该公告已于2026年9月1日废止,替代法规为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77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8-23\t【生效日期】\t2022-08-23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于2026年9月1日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关于“鼓励竞争,破除垄断”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实施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无须取得海关核准,前期已经获得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核准的,予以撤回,不影响现行业务开展。
二、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现场消毒、除虫、除鼠能力,配备操作人员和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消毒、除虫、除鼠和个人防护基本知识及技能。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和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海关依法加强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现场作业的监督,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和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生产安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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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548511%2F2022090109054879239.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548511%2F2022090109055663675.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