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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规范性文件2022-09-192022-09-19海关总署
发布09-19
生效09-19
废止03-01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3-03-01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该公告曾要求进口货物在报关单中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勾选项及强制填报“启运日期”,旨在配合口岸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该规定已于2023年3月1日废止。目前相关申报要求已不再执行,建议核实最新报关单填制规范以确认当前字段状态。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88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9-19\t【生效日期】\t2022-09-19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于2023年3月1日废止。

  为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二、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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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593098%2F2022092312000385358.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593098%2F20220923120010907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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