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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1号(关于防止乌干达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1号规范性文件2022-09-232022-09-23海关总署
发布09-23
生效09-23
废止03-23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3-03-23
废止依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原文: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91号公告,针对乌干达埃博拉病毒病疫情采取入境卫生检疫措施。规定来自乌干达且有症状人员需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来自乌干达的染疫或嫌疑交通工具、集装箱及货物责任人需实施卫生处理。该公告有效期为6个月,即至2023年3月23日自动失效。目前该法规已过期,仅作为历史合规参考,无现行强制约束力。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91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09-23\t【生效日期】\t2022-09-23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乌干达暴发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为防止乌干达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乌干达的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头痛、肌痛、咽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乌干达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承运人以及集装箱、货物的货主等责任人,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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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乌干达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602014%2F2022093014155786473.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乌干达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602014%2F20220930141605464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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