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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1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1号规范性文件2022-10-262022-10-26海关总署
发布10-26
生效10-2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1号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监管代码1039)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重庆、新疆等地的8家特定市场。该政策旨在支持外贸新业态,明确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适用“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具体操作依据2019年第221号公告执行。注意:正式实施日期需待各试点地区完成系统验收后由当地直属海关另行发布,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制定。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101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10-26\t【生效日期】\t2022-10-2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经过联合评审,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吉林珲春东北亚国际商品城、黑龙江绥芬河市青云市场、江西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重庆市大足龙水五金市场、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新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商贸市场等8家市场。

  为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221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221号公告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天津、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昌、重庆、乌鲁木齐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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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666391%2F2022110411094037647.doc)
  •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666391%2F20221104110948571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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