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4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的公告)
发布11-17
生效11-17
废止04-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已废止(自2026年4月1日起)。原规定明确AEO高级认证企业涉税要素申报规范的认定标准:若存在以少缴税款为判定依据的不规范情形,累计少缴税款未超10万元可视为达标;若存在不以少缴税款为判定依据的情形,则直接不达标。该标准适用于新申请及复核的高级认证企业。建议核实最新替代法规。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企业管理类
【文 号】\t公告〔2022〕11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11-17\t【生效日期】\t2022-11-17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4号,2026年4月1日起废止。
现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公布)中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指标的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履行合规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主体责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国等涉税要素,确保税款应缴尽缴。
二、海关按照下列情形,对新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的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标准是否达标进行认定:
(一)海关未发现企业存在《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详见附件)项目中“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的,企业的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标准为达标。
(二)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认定标准》项目中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相关项目指标不达标;但企业未造成少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金额累计未超过10万元的,相关项目指标为达标。
(三)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认定标准》项目中不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相关项目指标为不达标。
三、复核的高级认证企业,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标准的认定与新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相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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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692402%2F2022112216403230205.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692402%2F202211221640438204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