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发布12-23
生效12-23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29号公告,明确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及证书格式更新事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基于2022年版《协调制度》转换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及新版原产地证书格式,原2021年第106号公告相关附件同时停止执行。此外,自2023年1月2日起,印度尼西亚正式加入RCEP成员方适用范围,新增《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且输印尼原产地证书支持自助打印。该公告直接改变进出口企业的申报依据与单证要求。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12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12-23\t【生效日期】\t2023-1-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3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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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602%2F2023010410305853619.doc)
-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602%2F2023010410311186495.doc)
- [3.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602%2F2023010410311938439.doc)
-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602%2F2023010410312916599.doc)
-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602%2F2023010410313781805.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