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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30号(关于防止厄瓜多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30号规范性文件2022-12-212022-12-21海关总署
发布12-21
生效12-2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厄瓜多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自2022-12-21起运的此类货物一律退回或销毁;此前启运的需严格检疫检测合格方可放行。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入境,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违规者将依据《海关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处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130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2-12-21\t【生效日期】\t2022-12-2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近日,厄瓜多尔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家禽养殖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厄瓜多尔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厄瓜多尔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厄瓜多尔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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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厄瓜多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726%2F2023010410332837808.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厄瓜多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726%2F20230104103337981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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