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规范性文件2022-12-282023-01-08海关总署
发布12-28
生效01-08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并取消检疫传染病管理。核心变化包括: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改为申报48小时结果);取消所有进口冷链及非冷链物品的口岸核酸监测检测措施;推动边境口岸有序恢复客货运。此举大幅简化了进出口货物通关流程,消除了长期存在的防疫附加查验环节。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131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12-28\t【生效日期】\t2023-01-08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8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730%2F2023010410351985963.doc)
  •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730%2F2023010410352711901.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