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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规范性文件2022-12-302022-12-30海关总署
发布12-30
生效12-3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明确,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等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须按新标准生产输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符合原国标的存量货物在保质期内可继续进口销售。核心合规要求为:境内收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在申报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YYYYMMDD),且需与商品标签一致。该规定旨在做好新旧标准衔接,确保监管可追溯。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2〕136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2-12-30\t【生效日期】\t2022-12-3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以下统称新国标)将于近期陆续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国内的监管要求,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现就上述产品进口执行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二、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上述要求分别自各新国标实施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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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851%2F2023010410500398606.doc)
  • [海关总署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767851%2F2023010410501128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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