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防止尼日利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村农业部
【发布日期】\t2023-01-10\t【生效日期】\t2023-01-1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2年12月23日,尼日利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12月13日,拉各斯州(Lagos)在家养马匹中发生1起非洲马瘟,涉及44匹马,其中10匹发病,6匹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利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尼日利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尼日利亚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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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尼日利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1%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20%25E5%2586%259C%25E4%25B8%259A%25E5%2586%259C%25E6%259D%2591%25E9%2583%25A8%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9%2598%25B2%25E6%25AD%25A2%25E5%25B0%25BC%25E6%2597%25A5%25E5%2588%25A9%25E4%25BA%259A%25E9%259D%259E%25E6%25B4%25B2%25E9%25A9%25AC%25E7%2598%259F%25E4%25BC%25A0%25E5%2585%25A5%25E6%2588%2591%25E5%259B%25BD%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尼日利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1%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20%25E5%2586%259C%25E4%25B8%259A%25E5%2586%259C%25E6%259D%2591%25E9%2583%25A8%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9%2598%25B2%25E6%25AD%25A2%25E5%25B0%25BC%25E6%2597%25A5%25E5%2588%25A9%25E4%25BA%259A%25E9%259D%259E%25E6%25B4%25B2%25E9%25A9%25AC%25E7%2598%259F%25E4%25BC%25A0%25E5%2585%25A5%25E6%2588%2591%25E5%259B%25BD%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