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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号(关于防止伊拉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号规范性文件2023-02-092023-02-09海关总署
发布02-09
生效02-09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伊拉克发生口蹄疫疫情,自2023年2月9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拉克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同时严禁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该公告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病传入,相关进出口及物流环节需严格合规操作。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t公告〔2023〕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02-09\t【生效日期】\t2023-02-09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1月26日,伊拉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月3日,该国迪亚拉省(Diyala)、尼尼微省(Ninawa)各1个村庄发生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1515头牛和500只绵羊,其中587头牛和15只绵羊发病,11头牛和10只绵羊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拉克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伊拉克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伊拉克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伊拉克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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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4842030%2F2023021016591111312.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4842030%2F20230210165922456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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