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关于防止阿塞拜疆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2-09
生效02-09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阿塞拜疆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自2023年2月9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塞拜疆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上述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该公告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病传入,相关违规者将依据《海关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t公告〔2023〕10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02-09\t【生效日期】\t2023-02-09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1月24日,阿塞拜疆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月16日,该国阿兰经济区(Aran)的1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易感动物有321只绵羊,其中30只发病,2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塞拜疆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塞拜疆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阿塞拜疆的进境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塞拜疆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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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塞拜疆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4842027%2F2023021016534816158.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塞拜疆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4842027%2F2023021016535953205.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