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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防止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号规范性文件2023-02-172023-02-17海关总署
发布02-17
生效02-17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因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自2023年2月17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三国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公告规定,发布之日后启运的货物一律退回或销毁;发布前启运的需严格检疫检测合格方可放行。同时禁止寄递携带入境,并要求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废弃物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违规者将依据《海关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处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t公告〔2023〕13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02-17\t【生效日期】\t2023-02-17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近日,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官方分别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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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4849470%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20%25E5%2586%259C%25E4%25B8%259A%25E5%2586%259C%25E6%259D%2591%25E9%2583%25A8%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9%2598%25B2%25E6%25AD%25A2%25E7%25A7%2598%25E9%25B2%2581%25E3%2580%2581%25E7%258E%25BB%25E5%2588%25A9%25E7%25BB%25B4%25E4%25BA%259A%25E5%2592%258C%25E5%259C%259F%25E8%2580%25B3%25E5%2585%25B6%25E9%25AB%2598%25E8%2587%25B4%25E7%2597%2585%25E6%2580%25A7%25E7%25A6%25BD%25E6%25B5%2581%25E6%2584%259F%25E4%25BC%25A0%25E5%2585%25A5%25E6%2588%2591%25E5%259B%25BD%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4849470%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20%25E5%2586%259C%25E4%25B8%259A%25E5%2586%259C%25E6%259D%2591%25E9%2583%25A8%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9%2598%25B2%25E6%25AD%25A2%25E7%25A7%2598%25E9%25B2%2581%25E3%2580%2581%25E7%258E%25BB%25E5%2588%25A9%25E7%25BB%25B4%25E4%25BA%259A%25E5%2592%258C%25E5%259C%259F%25E8%2580%25B3%25E5%2585%25B6%25E9%25AB%2598%25E8%2587%25B4%25E7%2597%2585%25E6%2580%25A7%25E7%25A6%25BD%25E6%25B5%2581%25E6%2584%259F%25E4%25BC%25A0%25E5%2585%25A5%25E6%2588%2591%25E5%259B%25BD%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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