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02-21
生效03-01
废止03-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4号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备案清单填报要求。主要变化包括: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对于涉及新冠疫情防控管理的实际进境货物,不再强制填报“启运日期”。该公告同时废止了2022年第88号公告。此举旨在简化通关流程,适应疫情管控政策调整后的新需求。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2-21\t【生效日期】\t2023-03-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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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855354%2F2023022217254168409.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855354%2F202302221725518832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