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2-21
生效02-21
废止08-2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旨在防止猴痘疫情传入。规定来自疫区且有症状或接触史的人员入境须主动申报;来自疫区且可能被污染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及货物须接受卫生处理。该公告于2023年2月21日生效,有效期6个月,目前已自然失效。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5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2-21\t【生效日期】\t2023-02-21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2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多国猴痘疫情继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10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5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93例死亡病例。目前仍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持续上报猴痘病例,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可能存在检测和确诊病例报告不足的情况。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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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855366%2F2023022217304995571.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855366%2F2023022217305754578.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