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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9号规范性文件2023-02-242023-02-24海关总署
发布02-24
生效02-24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因新加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自2023年2月24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并撤销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公告发布之日后启运的上述货物一律退回或销毁;发布前启运的需加强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同时禁止寄递携带入境,并要求对来自新加坡的运输工具废弃物进行监督除害处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02-24\t【生效日期】\t2023-02-24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2月9日,新加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2月5日,该国北区(North)在野生动物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1头野猪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新加坡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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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871244%2F2023030316283020590.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871244%2F20230303162837158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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