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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6号(关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6号规范性文件2023-03-252023-03-25海关总署
发布03-25
生效03-25
废止09-27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4-09-27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39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法规已废止。原公告禁止从智利输入禽类及相关产品,要求对启运货物退回或销毁,并加强运输工具废弃物监管。该禁令已于2024年9月27日失效,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不再适用,建议核实最新替代法规以确认当前准入状态。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26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03-25\t【生效日期】\t2023-03-25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39号,于2024年9月27日废止。

  近日,智利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智利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智利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智利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智利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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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930964%2F2023033017250666309.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930964%2F20230330172517952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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