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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规范性文件2023-04-072023-04-13海关总署
发布04-07
生效04-13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29号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核心变化是将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升级为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或目的地检验”,并细化申报要求:收货人或代理人需在单一窗口如实填报UN编号、包装标记等关键信息,上传符合2020年第129号公告的材料,且报关后需及时查询检查通知。此举旨在强化全链条监管,对进口危化品通关时效与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2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4-07\t【生效日期】\t2023-04-13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模式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二、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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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947928%2F2023041015272455904.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947928%2F20230410152734717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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