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30号(关于防止利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4-06
生效04-0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利比亚爆发O型口蹄疫,自2023年4月6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来自利比亚的进境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等)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及泔水,须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严禁擅自抛弃。该公告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30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04-06\t【生效日期】\t2023-04-0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3月27日,利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有5家农场发生O型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225头牛和11520只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利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利比亚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利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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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951585%2F2023041117180459818.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4951585%2F2023041117184549218.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