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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规范性文件2023-04-282023-06-01海关总署
发布04-28
生效06-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在上海海关试点进口汽车、摩托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与《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自2023-06-01起,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可申领新版《证明书》,收货人需在放行后三年内申请。非中规车须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版本(如欧规、美规等)。若仅需单一旧证,仍按原规定办理。本公告优先于2015年第34号公告执行。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t公告〔2023〕43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4-28\t【生效日期】\t2023-06-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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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008932%2F2023050612374637065.doc)
  •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008932%2F20230506123821290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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