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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规范性文件2023-05-042023-06-01海关总署
发布05-04
生效06-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宣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乌干达AEO互认。双方相互认可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给予降低单证审核率、查验率及优先通关等便利。中方出口需向乌方提供AEOCN编码;中方进口需在报关单及舱单填写“UG+10位数字”格式的乌方AEO编码以享受便利。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企业管理类

【文  号】\t公告〔2023〕45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5-04\t【生效日期】\t2023-06-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干达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乌干达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乌干达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干达海关规定申报,乌干达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干达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干达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G)+AEO企业编码(10位数字)”,例如“UG1234567890”。中国海关确认乌干达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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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008968%2F2023050612473045675.doc)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008968%2F20230506124743798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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