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8号(关于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补充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58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5-30\t【生效日期】\t2023-05-3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水资源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津巴布韦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补充要求,即日起,允许津巴布韦输华鲜食柑橘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授权监管
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应在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水资源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津方”)或其授权人员或实体监管下完成,并在每个出口季前由津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供授权名单。授权名单应在津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二、包装要求
货物加工包装后,需用带有网眼的袋(最大孔径1.6mm)或密封袋罩住整个托盘,并对托盘采用统一格式的“识别号”进行标识以便于溯源。
津方应详细注明每批货物所包含的托盘数目及货物编号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
货物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以附件形式随附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一份给船运公司以便其验核运抵的货物,另一份给授权的监管人员,并以附件形式随附在冷处理报告中。
三、出口检疫
货物应由津方按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5号(关于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第55号公告)要求完成离境前检验检疫后,方可从包装厂运出到第三国港口实施冷处理。
对所有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货物,津方查验有效期是30天。
四、船运公司验核及实施冷处理
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或实体监管下,船运公司应按货物清单对货物进行验核,同时确保在运抵第三国港口实施预冷处理前,相关货物保持完整,没有被打开或破坏。
船运公司须按第55号公告要求进行预冷处理,预冷处理结束后下载预冷过程中温度记录。
船运公司应按第55号公告要求对预冷完成后的货物实施冷处理,并出具冷处理报告。冷处理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货物被船运公司核准的时间/日期,预冷处理开始和结束时间,装入冷处理集装箱时间,装箱后的时间与温度等,以及集装箱号和集装箱封识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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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补充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061666%2F2023060117342465990.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补充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061666%2F202306011734356338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