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3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06-09
生效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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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63号公告,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特定货物的原产地标准。本次修订仅针对HS编码<span class=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63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6-09\t【生效日期】\t2023-07-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经修订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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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080448%2F2023060917580092878.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080448%2F2023060917580926699.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