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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规范性文件2023-06-262023-07-01海关总署
发布06-26
生效07-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宣布中国—哥斯达黎加AEO互认安排正式实施。双方相互认可对方高级认证/AEO企业,提供低查验率、优先通关等便利。中方出口需告知哥方进口商AEO编码(AEOCN+10位);中方进口需在报关单及舱单填写哥方AEO编码(CR+12位)。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贸易主体应核实资质并规范申报以享受便利。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7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6-26\t【生效日期】\t2023-06-2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1月,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哥斯达黎加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哥斯达黎加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哥斯达黎加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哥斯达黎加进口商,由其按照哥斯达黎加海关规定申报,哥斯达黎加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哥斯达黎加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R)+AEO企业编码(12位数字)”,例如“CR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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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124529%2F2023062714453849529.doc)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124529%2F20230627144550542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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