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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2号(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2号规范性文件2023-07-042023-07-05海关总署
发布07-04
生效07-05
废止07-05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3-07-05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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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span class=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82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7-04\t【生效日期】\t2023-07-05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3年7月5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全面实现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传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者《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的,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4年1月1日起,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三、出口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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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142507%2F2023070709173040690.doc)
  •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142507%2F20230707091742951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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