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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4号(关于防止克罗地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4号规范性文件2023-07-062023-07-06海关总署
发布07-06
生效07-0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3年第84号公告,针对克罗地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自2023-07-06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同时严禁寄递或携带相关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来自克罗地亚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及泔水须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该规定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涉及进口贸易、物流运输及跨境电商等多个环节。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8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07-06\t【生效日期】\t2023-07-0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6月27日,克罗地亚共和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6月23日,该国武科瓦尔-斯里耶姆县(Vukovarsko-Srijemska)的2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克罗地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克罗地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克罗地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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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克罗地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153046%2F2023071411361089464.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克罗地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153046%2F20230714114224624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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