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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5号(关于防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5号规范性文件2023-07-062023-07-06海关总署
发布07-06
生效07-0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波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自2023年7月6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黑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来自波黑的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该公告旨在阻断疫情传入风险,涉及严格的检疫准入与处置规定。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85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07-06\t【生效日期】\t2023-07-0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6月22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6月21日,该国北部地区的1家农场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黑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黑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波黑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黑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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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153086%2F2023071411484910920.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153086%2F20230714114903929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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