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8号(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08-14
生效08-15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98号公告,配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3年8月15日起,进口属于反倾销范围的聚碳酸酯需填报特定商品编号:39074000.10;而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需填报39074000.90。此举旨在精准识别受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货物,确保合规申报与征税。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98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8-14\t【生效日期】\t2023-08-15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的聚碳酸酯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商品编码应填报39074000.90。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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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277531%2F2023082416145494538.doc)
- [海关总署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277531%2F2023082416150278329.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