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4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发布08-23
生效10-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04号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与统计。公告补充了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留购申报时的运输方式代码(Y/S/P),以及租赁企业与境外发生资产交易且不实际进出境通关时的申报规则(监管方式9900、运输方式9)。上述情形均实施海关单项统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0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8-23\t【生效日期】\t2023-10-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对租赁货物以不实际进出境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申报时,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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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337658%2F2023090808570191355.doc)
- [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337658%2F2023090808571138127.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