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发布08-28
生效08-28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修改了保税维修业务监管规定。核心变化在于:进境维修产生的边角料、坏件等原则上必须复运出境(代码0864/0865);若无法出境,一律不得内销,只能销毁处置。对于境内区外进入区域的待修货物产生的废料,允许通过卡口登记运回区外。涉及固体废物的需按固废规定管理。该公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05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8-28\t【生效日期】\t2023-08-28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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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337702%2F2023090809042623310.doc)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337702%2F2023090809043587034.pdf)
